2017年05月24日22时许,蓝某某在遂昌县妙高街道龙谷路某出租房内,将郑某吸食后剩余的毒品冰毒,用自制的冰壶用打火机以烫吸的方式吸食。
2017年5月27日蓝某某被遂昌县公安局查获。经对其尿液进行甲基安非他明胶体金法检测,结果呈阳性。蓝某某的行为已违反《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》第七十二条第(三)项之规定,构成吸毒,应予以治安管理处罚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