2017年5月10日左右的一天,郑某从“朋友”处购得毒品冰毒。郑某于2017年05月24日,在遂昌县妙高街道龙谷路蓝某某的出租房内,由蓝某某提供吸食冰毒的自制吸壶等工具,郑某用打火机以烫吸的方式吸食该冰毒。
2017年5月27日郑某被遂昌县公安局查获。经对其尿液进行甲基安非他明胶体金法检测,结果呈阳性。郑某的行为已违反《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》第七十二条第(三)项之规定,构成吸毒,应予以治安管理处罚。